2018年4月中旬某供水公司工作人員在A公司消防水表抄表時,發現水表讀數為39621度,水費計131911.29元,供水公司的工作人員當時即將水費異常告知了A公司,經檢查后發現因消防環管管道接頭兩端沉降不一,造成接頭產生裂縫,導致漏水。雙方因此次事故產生的水費無法協商一致,訴至法院。
經法院審理認定,爭議的焦點是此次水費供水公司和A公司是否負有責任。根據已查明事實涉案水費系因消防水管接頭產生裂縫導致漏水而發生,而非正常用水。對比維修前后兩個月的抄表度數,涉案水量系較長時間的漏水而發生,不可能在一個月內發生近4萬度的水量,本案水量的產生顯然是因雙方未能及時發現漏水而致,而供水公司其在服務規范中承諾抄表周期一個月,并對水量的異常變化負有通知義務,卻未能實際落實按月抄表義務,導致未能及時發現并提醒A公司水量異常。而涉案管道系消防用水管道,產權屬于A公司,A公司未能對消防用水設備定期檢查,導致未能及時發現消防管道存在瑕疵,綜上,對涉案水量的發生均存在過錯,雙方的過錯程度相當,認定A公司對涉案水費承擔50%的給付責任即應支付供水公司水費65955.6元。轉載本文請標明出處,海宏消防維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