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湖南省常德市石門縣網民唐某某在微信群中公然發表侮辱劉磊烈士的不當言論,并在人數眾多的微信群廣為傳播,侵害了劉磊烈士的名譽,社會影響惡劣。
常德市人民檢察院發現該案線索后迅速介入、依法履職,積極開展各方面的調查取證工作,并立即啟動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程序。通過調取相關證據和對唐某某的詢問,認定此案符合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條件。
經訴前程序征求劉磊烈士近親屬意見后,并報省檢察院審批并批復準予起訴。
常德市檢察院于2019年5月14日向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英烈保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唐某某通過湖南省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劉磊烈士
3月19日,江蘇省蘇州市消防支隊吳江區大隊盛澤中隊副班長、四級消防士劉磊同志(湖南省常德市石門縣人)因營救輕生女子壯烈犧牲。次日,應急管理部批準劉磊同志為烈士。
檢察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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